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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 2026-04-30

项目名称: 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项目地区: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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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1

金 农 水(肥料)不 罚〔 2026 〕 3 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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