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 2026-04-30
项目名称: 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项目地区:宁夏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1
金 农 水(肥料)不 罚〔 2026 〕 3 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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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