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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集中采购项目

  • 2025-04-16

项目名称: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公司: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采购标的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项目地区:宁夏 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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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 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 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 24 年) >的通知》(医保发〔202 4 〕 33 号)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 4 年)》(以下简称《 202 4 年药品目录》) 。 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202 4 年药品目录》(附件 1)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 3159 种,其中西药 1396 种,中成药 1336 种 (含民族药 95个 ),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427 个(含西药 369 个、中成药 58 个) 。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892种和我区历年增补的 民族药 1种 、 医院制剂 53种 。

二、 《 202 4 年药品目录》中药品分为甲、乙类管理。其中,甲类药品按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进行支付;乙类药品按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由参保人先行自付 5%后,再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进行支付。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自治区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 的 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 202 4 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 相关 企业向国家 医疗保障局 提出申请,我区将根据国家确定的支付标准,及时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协议期内如有 与 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 医保 支付标准,并按其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患者门诊使用 “双通道”药品起付标准为每人500元/年,起付标准与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自治区医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 202 4 年 1 2月底前, 完成谈判药品在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 。 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自治区医保部门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及时调整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 将《 202 4 年药品目录》中 406 个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 和 21 个竞价药品纳入我区 “双通道”管理范围 ;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 药品 一并 纳入我区 “双通道”管理范围 ; 对于从谈判药品转为乙类常规药品继续纳入我区 “双通道”管理范围(附件2)。

各地确定 2025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特例单议或暂不纳入DIP付费。鼓励地方医保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目录调整情况进行解读,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目录内新增药品的了解。

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 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 202 4 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确保谈判药品 “应配尽配”,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作出合理调整 , 积极推动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 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各地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 “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各统筹区“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

五、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环孢素滴眼液 Ⅲ和头孢托仑匹酯颗粒),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 202 4 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该目录内药品品种、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202 4 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 “*”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七、自治区医保部门将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并与人社部门信息协同共享 ,并在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中维护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基金监管。自治区医保部门将按程序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符合临床必需、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自 202 5 年 1 月 1日起执行《202 4 年药品目录》和我区 “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 3 年) 》(宁医保发〔 2023〕135号)同时废止。在2024年12月31日前住院并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药品,在本住院周期内医保、工伤保险基金可继续按规定支付,支付时间最长截止到2025年1月31日。 各地在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分别向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通知规定的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pdf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1).pdf

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 4 年 12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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