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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收受264万为他人提供医疗设备与药品采购,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集中采购项目

  • 2025-04-29

项目名称: 医院院长收受264万为他人提供医疗设备与药品采购,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公司: 国药集团(宁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中医康复设备五官科设备肠镜

项目地区:宁夏 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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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宁052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雍某甲,公民身份号码×××,原中卫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挂职),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辩护人王某甲,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2,宁夏宁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4)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某甲犯受贿罪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雍某甲及辩护人王某甲、王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至2022年9月,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中医医院院长、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等分管相关工作或统管全院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设备采购、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5次非法收受21个单位、个人所送现金242万元、价值1万元购物卡、价值21.252万元的房屋1套,共计264.252万元,具体为:

1.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中医医院院长,统管全院工作的职务之便利:

(1)于2009年7月、10月期间,为医疗设备供应商盛某甲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小区门口收受盛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8万元。

(2)于2011年3月,为宁夏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所送的价值21.252万元房屋一套(沙坡头区***29排西)。

2.2017年10月至2022年9月,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分管相关工作或统管全院工作的职务之便利:

(3)2017年10月,为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药品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姜某甲所送现金3万元。

(4)2017年10月,承诺为药品代理商韩某甲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家中收受韩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5)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为中卫市誉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医疗耗材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家中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5万元、10万元,共计17万元。

(6)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为河南省德佳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盎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医疗耗材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车上先后6次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毛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3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共计19万元。

(7)2017年12月至2019年春节前,为银川景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景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10万元,共计15万元。

(8)2018年上半年,为宁夏泽惠宸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甲所送现金3万元。

(9)2018年8月,为银川德诺联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雷某甲所送现金7万元。

(10)2019年上半年,为宁夏耀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所送现金3万元。

(11)2019年上半年,为国药集团(宁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小区门口收受该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12)2019年7月,承诺为银川兴泰达瑞医药服务有限公司在药品采购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齐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

(13)2019年8月,为银川拓实科技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

(14)2019年8月。为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15)2019年11月,为工程承包商张某乙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家中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16)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为上海朗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合作项目合同签订、试剂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市人民医院附近、其家中等地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65万元。

(17)2020年6月,为宁夏瑞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小区院内停车场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

(18)2020年上半年,为宁夏欧达科技有限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中卫一饭店内收受该公司业务员李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

(19)2020年8月,承诺为江苏悦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理杜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并为悦胜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20)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为宁夏圣瑞禾科贸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提供帮助,在银川某茶楼、餐厅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10万元,共计20万元。

(21)2021年5、6月份,为宁夏泓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所送价值1万元的新华百货购物卡。

案发后,被告人雍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243万元,收受的沙坡头区***29排西居房屋已查封在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雍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4.2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雍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雍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雍某甲构成受贿罪的罪名正确;二、被告人雍某甲的自首情节应予以认定。2024年3月28日,雍某甲接到中卫市监察委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不仅交代了监察委掌握的受贿事实,亦主动交代了监察委未掌握的20起受贿事实,主动交代未掌握的事实占比达99%,涉及金额245.252万元,起诉书中却未予以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电话通知到案应属于自动投案,无论被告人事先是否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以动机作为认定主动投案的理由,仅在理论界作为一种观点而出现,但在实务界中,尚未行为共识作为裁判规则加以运用。三、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从宽从轻量刑情节;四、具有以下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雍某甲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以往表现良好。2003年在抗击非典疫情期间荣获“吴忠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担任中卫市中医院院长期间,将该医院升级为“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在医院内率先创建了三个国家级重点专科,积极推动医院现代化建设,创建了智慧医院体系,2020年荣获“全国爱心医院”称号,并建立完善了五大急救中心,提升了医院的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有效应对疫情挑战,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授予的“新冠肺炎防控先进集体”称号。五、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雍某甲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22年9月,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中医医院院长、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设备采购、资金拨付等方面为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21家单位、个人所送现金242万元、1万元购物卡一张、房屋一套,价值共计264.252万元,具体为:

1.2009年7月、2009年10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在其小区门口收受盛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8万元,为医疗设备供应商盛某甲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2.2011年3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宁夏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所送位于中卫市××区西的房屋一套。经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值21.252万元。

3.2017年10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甲所送现金3万元,为该公司在药品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4.2017年10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药品代理商韩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承诺为韩某甲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先后3次收受中卫市誉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7万元,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医疗耗材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6.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车上先后6次收受河南省德佳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盎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9万元,为上述公司在医疗耗材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7年12月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银川景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景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8.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宁夏泽惠宸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甲所送现金3万元,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9.2018年8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银川德诺联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雷某甲所送现金7万元,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0.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宁夏耀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所送现金3万元,为该公司在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1.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小区门口收受国药集团(宁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2.2019年7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银川兴泰达瑞医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齐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承诺为该公司在药品采购方面提供帮助。

13.2019年8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银川拓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14.2019年8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15.2019年11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工程承包商张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为张某乙在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6.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卫市人民医院附近、其家中等地先后5次收受上海朗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甲所送现金共计65万元,为该公司在合作项目合同签订、试剂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7.2020年6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小区院内停车场收受宁夏瑞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提供帮助。

18.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卫市一饭店内收受宁夏欧达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为该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9.2020年8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江苏悦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理杜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并为悦胜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20.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银川某茶楼、餐厅先后2次收受宁夏圣瑞禾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甲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为该公司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提供帮助。

21.2021年5、6月份,被告人雍某甲利用担任中卫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宁夏泓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所送价值1万元的新华百货购物卡1张,为该公司在设备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雍某甲先后将违法所得资金共计84万元让其表妹詹某甲帮忙保管。后因雍某甲用钱,詹某甲从中取出20万元交给雍某甲,詹某甲以其丈夫韩某乙名义在宁夏银行将剩余64万元存了一张存单,截止2024年9月9日该笔资金产生的孳息为2673元。案发后,被告人雍某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43万元及孳息2673元,收受的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居29排西户房屋已查封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职务任免通知、中卫市委编办《关于雍某甲占编情况及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单位性质的证明》、中卫市中医医院雍某甲任职前后党委成员分工及院领导分工文件,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清单,宁夏银行业务凭证、转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雍某甲及其亲属杭州市区住房情况资料、中卫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示、项目招投标资料、付款凭证、情况说明、南昌市荣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卫市中医医院提供的康复综合楼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决算、审计及财务付款资料、中卫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收款明细表、杨渠村村委会项目请示文件、房屋出售合同、收据、户主信息表、物业费收据、情况说明、姚滩村农民新居工程(一期)现金收支情况、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收据及账册、中卫市***新居房屋出售合同书、情况说明、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24]1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卫市卫生局关于对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实行统一供应统一价格的通知》、中药饮片销售合同书、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卫市人民医院记账凭证、付款审批单、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中共中卫市人民医院委员会党委会议纪要、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工资表,中卫市誉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设立、变更登记信息、中卫市人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资料及付款凭证、供货资料及支付凭证、设备购置申请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财务付款有关资料,河南省德佳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盎然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购置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的请示、医疗设备购置申请书、招标资料、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付款资料及财务凭证,宁夏泽惠宸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材料、购销合同及付款资料、相关会议记录,宁夏德诺联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资质材料、招投标材料、购销合同、财务凭证及收款回执,宁夏耀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宁夏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中卫市人民医院室外绿化供水项目合同、财物付款资料,国药集团(宁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劳动合同关系、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招投标资料、供货合同、验收报告、财物付款,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销售合同及付款的财物凭证、玖如泰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合同、众欣联合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市医院胸痛中心筹建文件、依替巴肽购入申请及采购清单、宁夏兴泰达瑞医药有限公司及宁夏轩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依替巴肽对公付款单,银川拓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江苏赋雨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中卫市人民医院购置脉冲式高频电刀、超声内镜洗涤设备的申请、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任职书、营业执照、中卫市人民医院五官科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的招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付款资料,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中卫市人民医院空中连廊项目工程资料及中标相关资料、财务凭证,夏某甲户籍事项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夏某甲任命文件、公司章程、朗信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变更资料、中卫市区域医学检验(病理)中心筹备文件、合同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夏某甲及雍某甲2017年1月1日以来出行、住宿记录、付款财物凭证、供货发票、郎信公司账户明细、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夏某甲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宁夏瑞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DR设备、彩超设备付款银行回单及郭某甲个人账户取款明细、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付款资料,中卫市人民医院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急需购置医疗设备中标通知书、购置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财物付款资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奥林巴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理杜某甲在职证明、部门岗位信息、江苏悦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卫市人民医院电子胃镜、肠镜采购资料、中标公示、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中卫市人民医院的记账明细、财物发票、记账凭证,中卫市人民医院电子超声内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财务付款资料,项目验收资料、情况说明、宁夏圣瑞禾科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卫市人民医院急需购置体检中心及危重孕产妇手术室等医疗设备的请示》,中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中卫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议价资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验收报告、付款财物凭证、医疗设备汇款明细、银行凭证,证人张某丙、雍某3、雍某2、詹某甲等证言,被告人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雍某甲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人雍某2证言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他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人雍某2证言的证明目的是关于被告人雍某甲给其资金的事实即所得赃款的去向,与被告人雍某甲的供述相吻合,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定。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4.2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雍某甲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雍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时不知道其因违纪违法被调查,并不具有将自己交于调查机关处置的主动性,故不能认定其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雍某甲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系同种犯罪,可以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雍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雍某甲工作业绩表现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工作业绩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雍某甲到案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雍某甲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雍某甲2009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受贿,且发生在关乎民生的医疗领域,综合考虑被告人雍某甲所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该量刑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雍某甲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雍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雍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8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3万元及孳息2673元,应予收缴,由扣押机关中卫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位于中卫市××区西户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马新月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孟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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